咨询新劳动法中辞退15年以上老临时工怎么办?

如题:
我一个亲戚在某县直中学当老师,当然是普通老师,正式的在编,其妻为农村户口,随教在校,于1992年进入该中学当临时工,因为不懂,所以根本没有签什么合同,一直当这个学校的临时工,从未间断。期间,做过伙房里做饭的、看护宿舍的等等工作,工资待遇一直为30元/月(92年)——420元/月(09年),一直到今年7月份。被学校通知不要上班了(其老公已经退休,好像是内退,不用上班了)。想问问懂行的专家,这样的该怎样解决?谢谢大家,希望能给与详细的解释,包括法条的具体引用和文件精神!分不是问题,不要只是引用法条什么的,给个真正能好解决问题的回答!对了,我亲戚的工作单位是山东省临沂市的一个县的县直中学!再次谢谢大家!答案采用后再追加最高限额分数!
大家快来给回答啊!

  要解决问题是离不开法条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本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法条囊括了解决你所提问题的法律原则,依据和具体解决方法:
  1.第二条表明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处理劳动关系,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是强制性规范,不得违反。
  2.第七条表明自1992年起其妻即与该校建立了劳动关系,该条和第九十八条印证了双方已视同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第四十二条说明学校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违反规定的,
  4.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则具体阐明了解决的办法。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据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有充分证据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应该会得到较满意的结果。
  愿以上见解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助。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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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12
劳动纠纷咨询。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具体计算标准你可以上问法网咨询下。还有疑问, 建议你马上到问法网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吧
第2个回答  2015-05-19
劳动法中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职工,要看是否合法,也就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属于违法辞退,可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共24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最多12年)。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没有经济补偿,相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辞退,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你经济补偿金12个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应当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对照上面的解答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第3个回答  2012-06-13
1996年连续工作至2012辞退应该有什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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