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的可否办理

如题所述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纳税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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