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是不可以作废的。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能作废,只能开具负数发票。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现开具有问题,开票方企业不能再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了,只能由您企业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再拿开具的申请单及申请单的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企业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企业。
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再重新开具。
一、对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型手续。
3、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来对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二、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好处:
(一)对于开票企业的好处
不需要印制纸质票,可远程领取电子发票、无需往返税务机关,不需要保险柜进行存放,开具发票后不需要打印、邮寄,从而能大幅降低纳税人在发票上的成本;
对于电商行业而言,还解决了货票分离的经营模式带来的发票开具、邮寄的额外负担问题;
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更简便易行,避免与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产生退货或者售后维修的纠纷;
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能及时提供企业经营者决策支持。
(二)对于受票企业或消费者的好处
在交易的同时取得电子发票并进行查验,降低收到假发票的风险;
方便保存、使用发票,随时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发票随用随打印,对打印机和纸张没有限制,对打印次数没有限制,不用再担心发票丢失影响维权或报销;
可报销、可入账,省去了传统纸质凭证入账的环节,提升受票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冲发票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如果跨月了无法作废,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获取对方有效证明,然后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
作废操作方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此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以物业公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发票专用章的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发票。
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发展为数据电文形式,
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传统,具备了发票会计档案电子记账的条件。
扩展资料:
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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