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显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税务登记显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是纳税人存在有违反税务缴纳规定的违法行为。非正常户一般都是未按期申报,催报没来且无法找到经营场地,无法找到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当月月底会转非正常户,3个月没有转为正常户就会强行注销税务登记证。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扩展资料:

一、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违章处理、流失发票缴销、欠税清缴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非正常户解除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管户巡查过程中,要将非正常户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对清理巡查出来的非正常户,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存在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从严处理;对未发现偷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则对其未按期申报行为从重处罚。

三、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在国家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尤其要加强清理非正常户的力度。

四、非正常户的存在,对税收征管秩序的危害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

1、降低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申报质量。纳税申报率是征管质量考核中一项重要指标,大量非正常户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这一指标的完成。

2、非正常户采用零税负、低税负的手法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造成正常企业与非正常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遭到破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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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1

说明纳税人具有违反税务缴纳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明确部分企业税收抵免管理范围的通知》第6条,直接授予d级的情形

1、逃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构成税务犯罪的。

2、前款所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但逃税(逃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占各类税收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或有逃税等非法逃税行为,伪造出口退税、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过税、滞纳金或罚款。逃税(逃税)占应税总额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逃税)总额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结论,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纳税,或者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和执法的。

5、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或者其他发票管理条例,致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少缴、骗取税款的。

扩展资料: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的纳税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布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其他直接负责登记和直接责任人员业务的纳税人的税收抵免,直接评定为d级;

2、在咨询期间,应当按照纳税人的一般政策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并提交(检验)普通发票的收取,以满足新的、严格的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批工作;

4、加强税收征管,严格审查所提交的各种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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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19

税务登记显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是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非正常原因: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扩展资料

第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竞争激烈,企业破产、兼并、分离活动大量增加。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都没有适应这种变化,管理措施远未到位。

第二,部分私营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容易被市场淘汰。经营人员考虑到成本问题,不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便于在经营失败时“一走了之”。

其二,税务管理网络不健全,协税护税机制不完善也是非正常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注册涉及到工商、公安、银行、物业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但各部门信息不共享,对一个法人代表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制约手段。

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原则性地规定一些部门的协税护税责任,但由于缺少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协税护税措施,各部门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约束下往往不会主动承担这项社会责任,因此导致协税护税机制始终停留在口头要求或原则性规定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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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4-24

税务登记显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是纳税人存在有违反税务缴纳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第六条 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扩展资料: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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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4-01

税务登记显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是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非正常原因: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扩展资料: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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