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今年刚好55周岁还在工作,算退休吗,出了工伤,劳动局还管吗?

如题所述

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就不算退休。
建议注意几点:
1.你妈妈工伤后应当先救治,所有的医疗费及营养费、亲属前往探视的住宿费往返车费等应该由单位全额承担,你妈妈在治疗和恢复期间工资照发。
2. 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在30天内依法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你妈妈及亲属应当到当地劳动局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要在30天内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拿到劳动局确认的《工伤认定书》,这是下一步评残索赔的前提条件。
2.在治疗终结后,如果留下伤残和其它后遗症,一定要到劳动局申请进行伤残鉴定;
3.根据鉴定确认的伤残等级向单位索赔。
4.如果公司没有与你妈妈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承认是工伤,你们要收集保存能够证明你妈妈是该单位员工(合同工、临时工都是员工)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假如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证、胸牌、考勤表、工资单等;另外要收集保存所有能够证明你妈妈是工伤的人证物证,这两点很关键。
5.如果单位不管,建议你们先向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投诉无果,立即向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6.建议你仔细学习一下《劳动法》、《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仲裁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了解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及如何依法维权非常有好处。这些法律法规你可以在网上搜索阅读,注意对要点做笔记。

下面的资料供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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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7
该管,但是劳动局的人懒过死蛇。别指望他们了。去劳动仲裁委吧
第2个回答  2014-09-17
管的,不管求助电视台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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