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做出。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③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