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抵押的房屋卖给我,法院怎么判?

开发商在2006年就把房屋抵押银行贷款,2009年7月卖给我,由于银行现在要把抵押的房屋司法拍卖,我什么也得不到,我已经以开发商恶意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法官说:可能加一倍赔偿,也可能是0.8,05,03倍赔偿,一倍有法律依据,08,05,03没有依据,我请求的是一倍,法院会支持吗?此开发商这样卖了8套呀!

法律的规定确实是"不高于一倍",但公正的审理应当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确定赔偿的倍数,而不是任意的自由裁量.象这种隐瞒抵押事实并出售抵押房屋并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的情节非常恶劣,如果没有特殊情节的话,法院不应部分或全部豁免不良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建议多找几份"退一赔一"的判例,再行和法官沟通,询问本案开发商是否有什么情非得已的情节还是纯粹的恶意欺诈.如果承办法官的主观倾向确实是非常明显的话,可以偿试申请回避.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象这种不计后果的开发商往往是已掏空的躯壳,要小心判决之后难以执行.
放弃物权而主张债权,会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事实上除了“退一赔一”的选项之外,还有另一个思路值得一试:“工程款优先权解释”大致规定了各种优先权的排序:第一是购房人权利;第二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三才是抵押权——不确定开发商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建议起诉主张物权,即请求法院确权归你所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有抵押的房产买卖必须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然后才能过户给你。否则银行行使抵押权,开发商又不还贷款,你就什么也得不到了。如果开发商隐瞒了这一情况,你可以以其欺诈为由要求双倍房款返还,并且支付你的房款利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可以善意取得房屋产权,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3个回答  2009-12-26
收据、合同、发票准备好,找个专门律师咨询,胜算很大
第4个回答  2009-12-26
可以一加一,但是要找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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