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篓,我是在今年6月8日接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同时接到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开庭的传票定于16年7月11日上许。开庭时两被告均没到场,只有一被告律到场,我是被害人到庭,被告律师明显和法官们很熟有关系,被告对我的伤残鉴定提出重新鉴定和追加被告,法官好无忧虑就答应了被告的要求,就说开庭结束,要我接受被告律师的请求重新鉴定伤残,我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所鉴定的伤残。请问法官这样做合法吗?被告有举证期限吗,有举证又是多少日呢?这是不是在拖我的案子时间,我有权拒决被告的请求吗?谢谢法律专家和律师给予解答!谢谢!很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