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审计的模式特点

如题所述

根据中国独立审计准则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的规定,网络审计 的基本模式是:创建企业档案,建立审计数据库→不定期对企业的会计软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利用审计软件进行网上综合审计→得出审计结论,向委托人传输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与传统的审计相比较,网上审计呈现以下特点: 网络审计的范围扩大。网络经济活动是无疆界的,对某一个企业的审计可能涉及到国内外企业。另外在网络系统中能接触到会计信息处理的人可能不仅仅是审计单位的少部分人员,能接触会计信息处理的人有可能涉及整个网络用户,出现数据错误就可能不是审计单位造成的,这样就很难确定责任人,此时再把审计范围局限在被审计单位是不合理的,因此审计范围扩大了。
对象范围增多
审计对象的范围在扩大,网络系统的设计、实施等内容也出现在审计对象中。在网络系统中其资源共享的优势使得审验中各工作站都可能同时使用一个信息来源,由各自封闭的系统向整个系统敞开、互相影响、互为前提、彼此依赖,即对网络系统的依赖性极为提高。当被审单位会计人员过于放心网络系统,而网络系统不能正常发挥其职能时,手工或单机下的信息对象的真实、正确、合法等就无从谈起。 加强对系统开发的审计监督。在系统开发的各个阶段,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查系统的可行性、安全性、可审性、可扩展性、经济性以及程序控制的适用性。通过审计监督,为系统的高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为审计人员实施网上实时审计创造良好条件。
开展网上实时审计。审计机关和审计团体与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并取得审计授权,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除实地盘点和现场观察外的部分审计监督任务。如果在系统开发时嵌入审计程序软件,计算机就可以实现实时跟踪审计。
加强外部网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为了保证网络财务系统和审计系统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各企业应要求审查网上的认证机构和加数字时间戳的机构的真实性、可靠性、权威性,并要求评价因特网上各种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网络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将网络化财务、审计系统的安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颁布《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在《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条款,从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提供了法律保障。不过,这些法律法规不涉及网络财务系统犯罪的领域,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对网络系统、网络化审计系统的风险防范作出明文规定。
尽管电子商务与网络经营在我国还刚起步,但这是信息时代企业发展的方向。探索网络化条件下的审计,对促进审计跟上信息时代的步伐和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和企业经营网络化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希望本文能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信息时代下的网络审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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