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3-0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英语: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上议院(House of Lords),直译贵族院,是英国国会的上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由英国君主与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译庶民院)组成。上议院有大约700多名非选举产生之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议员”,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贵族(即“俗职议员”,英文为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
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之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至1949年间通过的多条国会法案规定,除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世袭贵族的席位予以废除,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但时至今日,下议院却在两院中占上了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0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第3个回答 2010-03-01
英议会又称威斯特敏斯特议会,是英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由君主、上院和下院组成。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称为贵族院(HOUSE OF LORDS),下院由骑士和市镇平民组成,称为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上院的权力高于下院。17世纪,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权力中枢。随着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此后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步被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第4个回答 2010-03-07
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
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称为贵族院 下院由骑士和市镇平民组成,称为平民院,上院的权力高于下院。
17世纪,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权力中枢。随着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此后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步被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
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