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两者虽然都是行为人基于主观上的目的,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实施的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们有以下两个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
2、法律后果不一样。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民事行为有合法与非法、有效与无效之分。对于非法的或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有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2、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要件。
3、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的规定。
4、可撤销或可变更,指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规定。
5、效力待定,指民事行为有效与否,取决于他人追认,经追认后有效。
生效是指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追认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家在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效力的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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