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2
你对民事关系是如何理解的 700字
您好!民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简称。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著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著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关系两大类。   1、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如合伙经营法律关系、投资股份法律关系)和外部财产交易法律关系(如商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股票交易法律关系)。   2、商事人身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营业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如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分支公司与本公司的法律关系)和商事营业主体之间的人身权法律关系(如商业名称法律关系、商誉权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具有民事法关系的属性和基本特征。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特别的一类,商事法律关系还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   l.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理解
应当把握几点: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能够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此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亦可作为民事主体。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构成,彼此相对而存在。第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不同标准又可分为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如何
指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如前所述,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一方,即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以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从性质上看,民事权利都体现著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只有那些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体现为权利。而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则必然和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它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它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著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益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束缚著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通俗一点的理解。。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单一明确。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权利人享有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不得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两组或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双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有哪些?
请见百度百科:民事法律关系

baike.baidu/view/10563

这里最详细。

参考资料:baike.baidu/view/10563
侵权行为为什么没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怎么理解?
侵权行为的构成是由以下方面构成

侵权行为存在、造成实际损害、行为和造成的危害之间有直接联系。

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都是具有条件的,举例:

两人签订合同,只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法律关系成立。法律关系变更就如两人签订了合同后,其中一人把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那么法律关系就变更了。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两人都履行了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一方支付了货款,一方也交付了货物,那么,届时,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你可以这样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也就是说,客体,把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打个比方,可能不太恰当,客体就像一个扣,左边是权利主体,右边是义务主体。

举例:甲有一个古董,乙提出购买,甲同意,以10万元成交。其中,古董和10万元都是客体。

乙需要交付10万元给甲,取得古董所有权,

甲需要交付古董给乙,取得10万元所有权。

于是看懂没?

PS:给加点分吧,姐姐打字很辛苦的
怎么理解民事诉讼一由一案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一案不二诉”制度,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目前学界关于一事不再理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将一事不再理等同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认为“裁判应以一次性为限,并以此作出判断民事裁判既判力的基础就是作为一般指导思想的一事不再理的要求”[i]。广义说则仍将禁止重复起诉和既判力的效力视为一事不再理的两重内涵。[ii]

一、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认识

现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诉讼系属效力,即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由于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既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一向被视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都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说理,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一事不再理涵义的把握和运用比较混乱, 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法官在对待何为“一事”、怎样“不再理”的问题上, 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的操作,这一原则适用不当,既有可能影响既决案件的既判力,也有可能妨碍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

二、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

对于一事不再理如何理解,主要涉及两点:1.何为“一事”;2.怎样“不再理”?

(一)何为“一事”

“一事”的语义理解就是“同一件事情”或“同一事实”,由于“一事”引发的纠纷,经过法院的实体处理,就得到了终局解决,其后,针对该事实再向法院请求处理,法律予以禁止。

关于“一事”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中载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该《纪要》表述判断“一事”的标准为“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同一法律事实”即案件具体事实,包含具体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等要素。包括产生产生当事人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和产生诉讼权利义务的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使受害人获得侵权赔偿请求权等)、违约事实(使当事人获得违约赔偿请求权等)。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和前提,若无后者则无诉的利益,也就不能请求诉讼救济(即无民事诉权)。如果后诉与前诉产生民事实体权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均相同,则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即构成一案二诉,因而对于后诉,法院应“不再理”。

(二)怎样“不再理”

“不再理”是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而作的一个表述。“理”是指法院的受理,因而“不再理”的含义应是法院不再受理,表明对原告的起诉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是否定的态度,因为原告的起诉的事实经过了前一诉的处理,法院已经做作出了裁判,如果再次受理,予以处理,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可能会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因而,如果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则应采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处理,如果是立案之前发现不应受理,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之后发现不应受理,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能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判决是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时所用;裁定是对案件程序问题所作出处理所用,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判决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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