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创新和实践能力,以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尤其是品行有缺点、学业有困难者,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开除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需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提供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关注他们的全面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需与家长密切配合,确保学生有足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避免过度学习压力。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必须尊重学生人格,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侮辱行为,保障他们的尊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严禁在危及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通过演练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校内或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立即处理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与家长应共同管教;如无法处理,可送专门学校继续教育。政府、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需致力于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体质、智力、品德同步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