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强调了规划与建设的重要性和协调性。农村公路规划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发展,与国道、省道及其它交通规划相协调,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第八条)。
各级政府交通部门需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指导下,制定本地农村公路规划。县道规划由交通部门与相关部门编制,经审定后报上级批准,并备案于省交通部门;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编制,经批准后同样备案(第九条至第十条)。
建设过程中,改造和扩建需结合现有道路,县道至少按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村道则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确定。土地征收补偿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
大型项目需设立项目法人并依法招标,小型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设计和施工许可有明确的层级管理(第十一至十三条)。建设质量监管由各级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施工队伍需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的选择也有明确规定(第十四至十六条)。
建设过程中需确保质量与安全,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同时,建设档案管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经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70号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