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断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每个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都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如果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履行义务,所以证人是有权拒绝出庭。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需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也应当先行支付一定的误工费。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