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