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中西医临床就业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完善中西医结合相关制度,做到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与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

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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