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多少个省级行政区域

如题所述

我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
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省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自治区是一种具有较大自治权的省级行政区,主要分布在民族地区。
特别行政区则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设立,享有高度自治权。
省级行政区域的划分原则:
1、行政级别:省级行政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四种不同类型的一级行政区;
2、地理位置:各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个大区;
3、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部沿海地区一般经济较发达,而西部和东北地区相对欠发达;
4、民族构成:在民族自治区域,根据主体民族的分布和文化特点进行划分,以保障各民族的文化和自治权利;
5、行政功能: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通常具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行政管理功能。
综上所述,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其中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省级,自治区具有较大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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