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如题所述

1、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根据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合作关系。其含义包括:(1)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2)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此外,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外,还存在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
(1)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其特征包括:
A. 合伙具有团体性,与单一自然人有所区别;
B. 合伙的目的在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与家庭有所不同,后者以亲属关系为纽带,且不以经营为目的;
C. 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与法人有所区别;
D. 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类似社团法人,但其组织程度较低,尚不足以独立拥有法律人格。因此,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属于自然人范畴。
(2) 个人合伙依据合伙合同形成,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后者往往由亲属组成,其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即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能清偿的债务。合伙人需承担个人责任,即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债权人连带负责。各合伙人之间按份额或平等分配该责任。
(5) 合伙可以使用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在民事诉讼中以商号名义出现,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 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 是否必须经过登记
(3) 是否必须有名称
(4) 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
(5) 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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