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以物抵债裁定书下达后,执行局负责清场吗?

如题所述

房产以物抵债裁定书下达后,执行局负责清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当事人可以在评估期限内自行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也可以将抵押物交由人民法院或者委托的执行机构变卖清偿债务。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或者委托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变卖。因此,房产以物抵债裁定书下达后,执行局负责清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需要依法对房产进行清场,包括清理房屋内的人员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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