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什么时间进入刑法的

如题所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最早入刑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文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修订刑法,在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完全吸纳了《补充规定》对此罪的罪状表述,仅将法定刑中“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改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对此罪的构成条件和量刑幅度作出修改,将“财产或者支出”改成“财产、支出”,将“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改成“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将量刑增加一档:“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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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3
应该是97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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