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自家小区剐蹭别人车辆(对方车停在两楼之间的楼帮侧面,不是停车位),当时没下车,隔几天才发现车上有伤,然后半个月后接到交警队电话说我肇事逃逸(这段时间,车辆登记的那个电话经常放在家里不用,导致我未接到交警和对方电话,对方很生气),最近对方联系我,说要1万块弥补他们这期间无车可用的损失(对方说这期间一直租车用,他们的车是个面包车,就是普通剐蹭,最多2千块就修理了),对方说经公办理,我有些疑问:1.我没下车,确实不知道剐蹭,因为对方很久才联系上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逃逸?2.逃逸会强制拘留么?3.对方讹诈我的1万块有法律依据么?
这期间,我已经去过交警队了,态度很积极,也找了熟人,系统上暂时还没正式定性为逃逸,交警只是让协商,谁想对方这样讹诈?我想知道他们这样讹诈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方是调小区的监控才知道是我的车刮的,当时车里音乐声挺大,我没有下车,真的没有感觉刮了,就直接开过去了!过了几天再开那辆车才发现车身有伤,以为是别人给我刮的!
交警让周一去队里做笔录,笔录该怎么写?这个案子拖了这么长时间,交警队总归是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他们会定性为肇事逃逸么?问了好多人,我都有些迷茫了!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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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楼主问题:1、不算逃逸;2、按你这种情况,正常的话不会强制拘留;3、双方应协商解决,按照公平合理、填补损害的方案进行,也就是说,发生剐蹭后只需对对方车辆修理费负责即可。
为什么大家的回答都是因为这个肇事逃逸然后就搬一大堆刑法的东西出来?明明没有人员伤亡,肯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何来刑法中“肇事后逃逸”的分析?
先列两个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楼主这个事件分析的话,先是只剐蹭车辆并且没有发现,即在现场离开不构成逃逸,因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楼主连法律责任都没有意识到,如何算得上是逃逸。
再就是看,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楼主的情况当场的话是属于最轻微情况的处理,可以马上撤离现场。如今隔了一个时间差,实际上也并无大碍。
而第九十九条所谓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即使假设楼主被认定是逃逸的。一般只涉及有人员伤亡等较严重交通事故才按照这一条处理,更别说后面的拘留了。
现在的处理方式,个人建议,楼主既然已经找了熟人,那便交给交警居中协商解决即可。
望采纳!
追问对方是调小区的监控才知道是我车刮的,当时车里音乐声挺大,我没有下车,真的没有感觉刮了,就直接开过去了!过了几天再开那辆车才发现车身有伤,以为是别人给我刮的!交警让周一去队里做笔录,笔录怎么写?这个案子拖了这么长时间,交警队总归是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也通过关系问了交警队权威,说我这就是肇事逃逸,我不知道他们这算不算是危言耸听?我完全不知道剐蹭啊,他们能直接定性?问了太多人,我都有些迷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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