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可以出租给小区以外的人使用吗?

如题所述

根据《物权法》第74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所称的车位。

根据上述规定,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车库、车位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且售房时将之计入销售成本,或者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是可以由开发商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除属于业主所有的外,开发商可以将车库销售或赠与、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权利归属。但不管车库、车位权利属于谁所有,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实际是对开发商出租、出售车库、车位的限制。因为作为小区的配套规划,其本意就是要满足业主的生活需要,开发商在对车位进行出售、出租等处分时,首先应考虑业主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 条第1 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一些小区开始入住时会有剩余的车位,从经济利益出发,一般都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对外出租,而有的出租期限又比较长,这样后买车的业主就会出现有车无法停放的情形,因此相关部门应对此予以重视。可以借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该规定充分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55 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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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9

小区的停车位能对外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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