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建筑安装业,17年时是小规模纳税人,签订的一个工程合同完工,由于财务搞错,开具了合同金额的60%增值税发票,合同金额的35%开普通税发票,合同里注明合同金额的5%质保金在签收工程验收单当日一年后开具发票后支付。后来因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转为一般纳税人。现在5%质保金到期,请问这5%质保金可以按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开具3%普通发票吗?升级一般纳税人前,没有收到的5%质保金没有向税局申报,公司现在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因为对方不收专票,能否开普通发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