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税费政策体系框架

如题所述

4.2.1 设计原则

4.2.1.1 普遍征收与级差征收相结合的原则

不同税种有不同的作用,既要普遍征收,又要根据不同边际开采收益的油气资源设置不同的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体现公平,促进不同级差油气开采。

4.2.1.2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原则

计量征收是控制产量的主要手段,而计价征收则是在石油价格波动时稳定产量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手段。

4.2.1.3 合理配置与调整为主的原则

设计低品位油气税费政策时,考虑到与其他税费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配置,以调整为主。

4.2.1.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注重低品位油气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兼顾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4.2.1.5 考虑周全与操作简单相结合的原则

设计时尽量详细周全,考虑各方面因素,但是设计出来的政策要简单,易操作。

4.2.2 框架体系设计

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政策的主体依托常规油气的税费政策,以调整为主,主要包括低品位油气资源界定、税费(包括税(费)目和税(费)率)调整、财政补贴三大部分内容(图4.1)。

图4.1 税费政策体系框架

4.2.2.1 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界定

这里不是概念的界定,而是明确规定哪些种类或类型的油气是低品位油气,适用于本税费政策。根据1.1.3小节低品位油气资源的概念,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其界定标准依据油气的特征,如低渗透、高含水、低丰度、低品质、低单产等,包括低渗透石油、稠(重)油、剩余油、高凝油、边际小油田、深水油,以及高含非烃气、低渗透砂岩气、高温高压气、深水气、页岩气等。

4.2.2.2 税费调整

税费调整以3.5节中油气税费理论体系为理论基础,结合4.1节中对现行税费政策的主要问题分析,分别对税(费)目和税(费)率进行调整,形成新的低品位油气资源税费体系。即:合并原资源税、原矿区使用费、原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并实行从价计征;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增设资源耗竭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其他税费基本保留不变。新的油气资源税费构成如表4.1所示。

表4.1 新的油气资源税费构成

我国石油开采企业的税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性工业企业的税费,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油气开采企业特有的税费,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目前石油开采企业主要交纳的税费项目有七项,分别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增值税(价外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占石油企业应缴税费总额的95%以上(见附录一中的表3)。

其他税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费、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在油气企业应缴税费总额中所占比例非常小(2008年“其他税费”占“税费总计”的4.2%,见附录一中的表3),对低品位油气的开采经济效益基本不够成影响,因此不予考虑。下面对这些税费进行讨论。

1)合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统一征收“权利金”,并改变征收方式。

从3.5节和4.1节的分析可以看出,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区使用费税种的设置重复,主要体现的都是油气资源产权问题,可以考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与矿区使用费合并为权利金。权利金针对所有油气田征收,无论其盈利与否,只要开采就需缴纳,体现油气资源的绝对地租。为了反映油气价格的变化对油气资源收益的影响,采取从价计征的征收方式,同时,为了体现油气资源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开采难易程度及交通地理位置优劣的差异对油气资源级差收益的影响,根据不同低品位油气资源类型设置不同费率。本研究调查问题结果也显示,有51%的人认为,为维护国家对油气资源的财产权益,权利金的设计应体现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设置不同费率。权利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权利金金额=权利金费率×价格×油气产量

其中:

价格=毛销售价-运费-加工费

由于权利金是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获得的收益,不是税收收入,因此所得收入应该归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再分配。

2)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

油气资源垄断地租是指由于油气资源的稀缺性,造成市场上的严重供不应求,油气资源所有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的超额利润。这部分的超额利润来源于油气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其收益应该归油气资源的所有者所有,我国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方式来体现对油气资源垄断地租的征收。因此保留石油特别收益金税目不变。

由于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为了调节石油开采企业因油价暴涨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所以石油特别收益金应该与油价挂钩,体现油价变动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故保留现行的石油特别收益金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计征方式。但是由于低品位油气资源的开发成本比常规油气的开发成本高,当油价上涨给常规油气带来超额利润时,低品位油气不一定能获得超额利润,因此,针对低品位油气资源,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应该比常规油气高,以避免对没有获得超额利润的低品位油气资源征收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获得的收益,所得收入应该归中央政府。

3)增设“资源耗竭补偿费”。

资源产地具有油气资源优势,应该通过开发油气资源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而实际上,由于我国的油气资源国有,中央政府行使对资源的处置权、分配权,资源产地的油气资源被开发输送到其他地方,但是资源产地并没有收到与之对应的收益,并且还要承担油气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大量成本,如资源耗竭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压力等。因此,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国民收入分配理论,建议征收资源耗竭补偿费,将资源产地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资源产地的经济发展。同时,油气资源是耗竭性资源,一旦开发利用,它的原始形态就不能继续存在,因此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需要征收资源耗竭补偿费促进油气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与代际公平。油气资源具有耗竭性,开采一点少一点,资源产地应该由此获得资源逐步耗竭的补偿。同时,由于油气资源价格波动较大,为了将资源优势与资源地经济优势结合起来,资源耗竭补偿宜采取从价方式计算补贴额。因此资源耗竭补偿费公式为:

应纳资源耗竭补偿费金额=资源耗竭补偿费费率×油气销售额(油气产量×价格)

资源耗竭补偿费主要是为了补偿资源产地因开发油气资源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成本,将资源产地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资源产地的经济发展,因此资源耗竭补偿费主要归资源产地政府所有。

4)增设“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

根据本研究调查问卷结果,51%的人认为应该开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油气资源在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占用、破坏大量的土地,产生环境污染,由此造成原有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引发一系列难以避免的生态、环境问题。许多矿区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忽视环境问题,大量废水、尾矿、废石不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而且对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使地下水资源和区域内农田受到污染,对人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了威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目的不仅对受损害的资源产地支付经济补偿,重要的是要保护和治理生态与环境,使人们有意识地合理开发利用油气资源,有意识地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生态损害,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调查问卷中,53%的人认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应该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公式为:

应纳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金额=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费率×油气产量×价格

由于油气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具有地域性,主要由资源产地承受,同时资源产地也是矿区环境治理的直接执行者,因此,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应该主要补偿给资源产地。

5)保留其他税费税目不变。

其他税费项目有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费、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在油气开采企业应缴税费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这部分税费对低品位油气的开采经济效益影响不大。同时,还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来源,保留这些税费基本不变,当然,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一些财政优惠。

4.2.2.3 财政补贴

油气勘探开采活动的高风险性、高资本需求、资源的可耗竭性及不可再生性、长周期性等,决定了油气资源税制应该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根据油气资源难动用程度,针对油气勘探开发成本制定诸如加速折旧、特殊扣减、当期摊销等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边际油田、勘探开采难度较大油田企业给予更多优惠,考虑减半征收或减免征收部分税费。对油气企业用于提高回采率、综合利用率以及节能和节约原材料等方面的资本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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