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事业单位考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很多考生反映一看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就脸盲,对二者的种类不能做到很好的区分,其实,二者存在很分明的界限,只要把握好二者的目的和性质,就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立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相关立法的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6种行政处罚,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和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的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且这两种行为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后者又包括了代履行和执行罚。
从二者的概念上,不难发现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者存在逻辑上的关联。通常的,在一个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为利于后续调查、固定证据、防止危险扩大,而采取相应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后续能够根据这些固定的证据顺利分析案件,从而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后若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不同行政机关会根据自身职权实施直接强制执行或者间接强制执行。综上,大多案件会经历相同的程序,即先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再做出行政处罚,相对人未履行又可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其次,二者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两者可进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二者目的不同,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而行政强制不具有惩罚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加以的制裁,之所以受到制裁,首先是由于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其次,行政机关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了处罚相对人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在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危险扩大、证据毁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方便实施后续的管理活动,对当事人采取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不具有惩罚性。行政强制执行是第二次的行政行为,通常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行为,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也并非为了惩罚。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清晰分辨二者存在的关联和界限,在对某一相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明确定性时拒绝脸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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