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全权代理他人股票账户,把账户中资金借给他人炒股每天收取万分之五利息,终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为终止炒股借贷关系收回本息与对方约定最后卖出股票结算日期,但是因为对方多次都是不卖出股票,最后这次也是如此,最后日期收盘前15分钟,股票账户密码修改过,半年后对方才表示股票不要了,法院认定是丈夫最终卖出;对方起诉丈夫是最后一次书面承诺卖出股票,因密码修改违约责任判决丈夫败诉,承担赔偿损失25万余元。法院执行时我已经离婚;但是按照夫妻存续期共同债务,执行我工资和房产;请问,我是否可以认为这是丈夫个人债务,不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