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交接清单可以算作自动离职吗

如题所述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离职前30天提交书面报告,单位如在30天内不做答复,则视同默认。你公司的制度不违背法律法规,应是有效的。公司同意离职后,必然要进行岗位或工作交接,只有在交接完毕后,公司才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有时由于交接不畅,可能导致离职员工长时间(超过30天以上)滞留单位,引起新的争议或纠纷。这个问题应这样理解: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的同时,员工即已开始逐步退出现岗位,并做好交接准备,而公司如不同意其请求,应尽快书面答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如同意员工离职,则应有意识的不再安排新的任务,并通知员工根据相关制度或规定,移交工作(工作用具、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以及到财务、行政、工会等办理相应确认手续等。除非有重大借款或其他问题,一般来说,通过正常渠道要求离职的员工,不会有重大遗留问题需解决,所以,交接可以作为自动离职的判定标准。个别时候也许并不认为自动离职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提前30天交到企业的辞职报告才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证据证明你离职了。必要时你要向仲裁提供自己交辞职报告的照片音像等资料证明自己30天前已交过书面辞职报告了。抑或是单位领导签过字的辞职报告都可以证明你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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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0
交接清单与自动离职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也存在交接清单的,所以不可以算作自动离职,还要参考其他证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2-01
劳动仲裁只对仲裁申请的内容进行审理,如果申请没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算。如果申请写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看最终结果里面怎么约定 或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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