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佬们小弟请教个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一买卖

各位大佬们小弟请教个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三D打印机100台,每台3万元。乙公司应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货物运输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定金100万元。后甲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得知,乙公司将该批打印机高价卖给了他人,不能如期交货。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说出法律依据?
2、合同解除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怎样承担违约责任,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财产权益?并说出法律依据。

第一个问题,首先要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约定了甲方在对方不能如期交货时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甲公司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交货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第三款。
第二个问题,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之外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7、113、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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