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哪些领域?

如题所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由于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选择法律,能够适应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涉外民事关系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可以避免由于某一种固定连接点指引准据法引起的不切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情形出现,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某些不足之处。因而该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有关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体现。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中的应用。我国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中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的是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除此之外还有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45条,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第269条,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126条都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商事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有这样一些特点: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结合,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采用了合同自体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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