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如题所述

 一种方法是借鉴了企业所得税对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此推论,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A产品销售金额=4500/(4500+250)*4500=4263.16;
  税额=4263.16*17%=724.74;
  价税合计=4987.90。
  B产品销售金额=250/(4500+250)*4500=236.84;
  税额=236.84*17%=40.26;
  价税合计=277.10。
  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5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4263.16
  —B产品236.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65(724.74+40.2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
  库存商品—B产品 200
  另一种方法将货物与赠品实际价值一同计税,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追答

 在此种方法下,XX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A、B产品 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两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
  库存商品—B产品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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