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的。
国家有明确政策,不允许使用代课教师。已有的代课教师随着教师的补充,随着义务教育制度的逐步完善,要逐步清退。对代课教师不能用民办教师的政策,民办教师是建国之初国家一种认可的制度,跟公办教师并列,是国家认可的用人制度。
在国家经济条件还达不到的时候,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采用特殊的用人方式。等到社会经济发展以后,有条件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国务院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扩展资料:
代课教师对“清退”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教育部再重申不许使用代课教师
教育部公办学校不允许招收代课教师。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就是“代课教师”。
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总体而言代课教师一般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教学水平不高,长期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
扩展资料
代课教师虽然没有任何“名分”,且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据报道,西部地区代课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20%。
教育部宣布,在短时间内,将清退仍然存在的44.8万中小学代课教师。在大中城市,他们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到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各种评优活动,均无法与正式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甚至连每年教师例行体检这种福利代课教师也没有资格享受,他们是实实在在的“铁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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