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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