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方没认证的专票销售方如何开具红冲发票,

如题所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开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区别代码和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 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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