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碰倒一老太太,经双方商谈,决定私下处理

本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碰倒一老太太,经双方商谈,决定私下处理,写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指印,还有在场7人证明人,请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不知对方特别是老太太承认你陈述的事实不?或者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否则,是很棘手的事。你是因为倒车的时候影响对方,要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你的保险也会帮你陪,但是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证明。
如你所述,你们已经仁至义尽了,现在停止付医药费,让对方去告,对方要是到家来闹,就报警。老太太儿女不讲理就上法庭吧。遇上事也不能怕事。
司机倒车吓倒老人 车未撞人也要担责
2009年3月,刘某驾车在小区倒车过程中,突然发现车后有一老人江某,便及时制动因而未撞到江某。但由于车辆距江某过近,使其受到惊吓倒地受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争执不下,江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和其交强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医药费、护理费、入院伙食补助等合理费用共计12500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并非肇事撞伤原告,而是由于江某年迈体衰惊吓而摔倒,况且刘某驾车行为并无严重不当。因此,本案仅为一般的人身侵权,并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定了此案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江某入院治疗的医药费、护理费、入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25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值得评析的一点是,汽车未撞到人、因惊吓摔倒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否,其意义在于若本案为交通事故侵权,机动车的承保保险公司,即可纳入本案。作为被告之一,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有助于保障原告的赔偿数额与判决的执行效率,也有助于缓解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压力;若认定为一般人身侵权,则只能由驾驶员刘某个人赔偿。刘某责任赔偿能力显然低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因此,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对于原告和被告刘某都是非常重要的。
尽管保险公司否认此案为交通事故。但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并非以碰撞与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的标准。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因车辆驾驶人的主观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事件就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倒车时,确已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的注意义务。尽管及时制动避免了直接撞到原告江某,但是不可否认这直接导致老人受惊摔倒,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一起交通事故。
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准确诠释了交通事故的定义,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受偿、及时获偿的设保价值。为机动车驾驶员分散了交通事故侵权中的赔偿风险,实现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创设目的和作用,同时也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长久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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