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句话是不是就等于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了,用人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去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继续永久性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也只有承担11个月二倍工资的责任。

的确只有11月的双倍工资,你理解是对的

以下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对本条的解释: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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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6
呵呵,这一条您理解的也不错

但是有一点,原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需要劳动者工作10年以上

可是现在却只工作了1年,也就是说无形中缩短了劳动者炒单位的权利期限,对单位来说也是一种压力。通俗说,1年以后,此时单位已经丧失了辞退劳动者的权利。

同时,这一条也不能单独理解,还要结合对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戒条款来理解。单位继续不签订劳动合同,还要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并没有说可以免去处罚呀,呵呵
第2个回答  2010-01-06
这是08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跟你举个例子吧:如果你是08年1月份到现在一直在某单位工作,而单位一直都未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你可以索赔从08年2月份一直到现在的双倍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06
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果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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