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能否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如题所述

法院执行能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卫星定位系统即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简单地说,这是一个由覆盖全球的24颗卫星组成的卫星系统。这个系统可以保证在任意时刻,地球上任意一点都可以同时观测到4颗卫星,以保证卫星可以采集到该观测点的经纬度和高度,以便实现导航、定位、授时等功能。这项技术可以用来引导飞机、船舶、车辆以及个人,安全、准确地沿着选定的路线,准时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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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1
[案情]私营业主郭某于2008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金某借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余万元,到期后未依约偿还。遂金某将郭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人郭某在规定期限内向金某偿还债务,但判决书生效后,郭某未予履行,并去向不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认为其应该是刻意逃避债务。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拟请公安部门协助,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此举引发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理由:一是执行联动机制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安部门也是该联动机制的组成部门之一,请公安部门协助查询,有其现实依据;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表明法律赋予法院部门以向任何单位调查取证的权力,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与否,只是手段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无权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理由:卫星定位系统属技侦手段之一,其使用需严格的审批程序及专业操作人员,法院是审判组织,没有权力动用侦查部门的手段。
[管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而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以获取被执行人电话号码及清单为前提,审判机关无此权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三部门的职责及权限范围。
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是技术侦查手段之一,应由公安、检察、国安等具有侦查权的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机关无此权力。
再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划拔、提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该类强制措施比侦查部门所采用之强制手段明显较为温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严格划分民、刑两类强制措施的界限,以彰显人权保障之立法涵义。
综上所述,法院做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无权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除非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可由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使用。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冯晓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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