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今年4月份我所在岗位由3人裁撤成1人,由于晚上要值班,所以5、6月份我自己每天24小时上了2个月。随后因生病拒绝公司的要求继续加班,后公司因此记我旷工1天,罚款500元。然后我就请了病假离岗(3个月),后来公司同意了我的病假申请。到10月份,公司突然通知我调到另一部门上班,立刻报到,我到达新岗位后才被告知,因我更换新部门(还是同一个分公司)需要重新实习,工资按实习工对待。我向公司领导反映,未得到任何答复。随后我电话向公司领导请假,随后在公司内部平台写了假条。然后直到现在1个月未去上班,现在公司因我未按公司手续请假,这1个月算旷工,并以此理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旷工,如果不算,我该如何办?

过去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改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多少天可以开除,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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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03
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存在很多种可以是员工本人提出,也可以是单位提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解除。

员工本人意愿离职一般是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到期之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员工提出和单位协商解除。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存在员工违纪辞退、单位裁员、协商解除以及无故辞退员工,根据原因的不同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法律规定情况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为合同到期、单位破产、以及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6-11-01
  在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追问

我是问我的这种情况算不算旷工?公司让我去新岗位,我答应了,但是到了才被告知新岗位需要实习,这算不算公司欺骗?我因此而电话请假,算不算未按公司制定请假而休息,算旷工?

追答

对公司处理不服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

追问

我这种情况算旷工么?

追答

擅自更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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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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