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异同

如题所述

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因劳动或人事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机制,它们共同的特性包括:争议双方明确,一方为员工,一方为雇主,争议内容必须与劳动或人事权利义务相关;仲裁机构具有行政司法性质,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法定仲裁机构;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裁决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者可向法院上诉;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执行。

然而,两者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设置有所区分,例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由特定委员会处理,地方级别和地域由相应层级的委员会负责。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广泛,包括公务员录用、调动等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主要处理企业与员工间的开除、工资争议等。在管辖上,人事争议以级别和属地为主,劳动争议则以属地为主,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为辅。

仲裁庭的组成结构也不同,人事争议通常由三名或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可由双方选定或指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同样由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在法律适用上,人事争议除特定情况下适用劳动法,其余主要依据人事法规,而劳动争议的处理始终遵循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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