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公司可以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吗

如题所述

一般纳税人公司转成小规模所需要的条件如下:
1、条件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在2018年4月30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条件二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允许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此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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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1

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不可以再申请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

具体法规如下: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允许的情况: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扩展资料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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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20

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不可以再申请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

具体法规如下: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允许的情况: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扩展资料: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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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5-05
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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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4-30

自2020年12月31日前,满足一个条件,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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