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数据征汇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处于摸索阶段,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只有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形成数据信息共享的共识,有些部门认为自己部门的数据需要保密,不能把自己部门的数据汇总到社会诚信体系数据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就很难把数据汇总齐全。解决数据汇聚问题,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现在各地政府都在摸索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途径,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取得很多很好的经验,国家顶层设计机构应该对各地政府已取得的经验进行调研和总结,在掌握较全面事实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信用建设成果,出台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相关法律,解决诚信体系建设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建立法定统一的征信标准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公共管理数据信息丰富,信用信息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在征信过程中,哪些信用信息应该列入征信的范围,并确保征信过程中信用信息的准确、公平、公正,这是建立诚信体系的基础。但现在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征信标准,各地制定的征信标准五花八门,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征信过程中责任不清,没有相关的征信救济机制。在地方,具体负责制订诚信体系建设的部门心中没底,顾虑征信过程中给企业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引起诉讼,责任主体不明确,这些因素直接妨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
所以,应尽快出台信用建设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严谨的征信标准,明确标准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强制纳入征信体系,搭建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把目前比较重要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强制纳入统一的征信平台;对个人信用信息、社会机构信用信息等进行整合,不能互相孤立;银行系统要把所有的账户信息进行整合,借鉴国外的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银行账号,一个法人也只能有一个账号的金融体制,把信用信息与账号信息捆绑,减少现金流通,鼓励刷卡消费等。相关部门要实时更新相关的信用信息,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把信用信息纳入系统,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申诉体系,错误录入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纠正,征信标准范围外的信用信息作为诚信参考信息,这样征信平台的功能才足够强大,才能有利于征汇诚信数据,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
明确法定统一的失信惩戒标准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巨资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目的是利用诚信体系的信用资源,惩戒失信行为,逐步促使社会诚信环境的形成。针对当前社会上大量出现失信现象,很多职能部门出台了失信惩戒措施,制裁失信行为,但这些失信惩戒措施是零散的,还没有形成全社会惩戒失信行为的合力,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人民法院对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失信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一些单位出台了一些失信惩戒制度。如《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系统执行信息与民航、铁路联网建立失信惩戒信息机制,对失信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坐高铁、飞机等,从而到达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定惩戒作用。但从全社会来看,有效的失信惩戒措施太少,全国各个系统之间诚信信息共享执行不到位,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有些单位执行失信惩戒具体措施时,缺乏执行信心,对不执行失信惩戒措施的主体也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失信惩戒措施执行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此,应依法明确建立一个层级较高的专门机构承担诚信体系建设的重任成为必要选择。现在发改委牵头,三十八个部门参与的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架构层级不够高,承担诚信体系建设的难度很大,发改委协调各部门比较困难,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承担这项工作更有利于推动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
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结果运用机制
当前各地在诚信体系的建设,大多是重建设,轻运用。在诚信系统的硬件建设方面,从上到下层层发文,强调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也成立了相应的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一般地方都只是简单搭起框架,请相关软件公司设计了软件程序,把相关部门的部分数据不分重点地进行了录入,就对外宣称已完成了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体系数据结果的运用,没有采取强制力的保证,造成诚信系统建设变成了花瓶。对此,应要求在政府部门所有的办事流程中,加入信用信息结果查询的运用,办事人员必须在信用信息运用表格上签字,清晰记录办事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信息的查询,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功能,落实行政监管职责,对失信人真正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作用。
建立诚信系统统一的联网机制
今天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基础,国家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日益重视,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案,国家层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由于没有国家法定统一的信用数据联网要求,从基层工作角度看,虽然各地领导都很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花巨资建立了诚信体系数据库,但对促进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成效不明显。问题就是各地政府一般都只注重自己诚信数据库的建设,诚信数据库建设各自为战,在地方基本是以县级为单位各自建设,信用建设网络之间互不相通,信用数据库难以发挥较大作用。特别是现在交通发达,人员流动快,有的地方流动人口甚至超过本地人口的两三倍的情况下,仅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采集信用数据,信用数据库不联网,很难对外来人员造成持续约束力,而且会造成本地人口与外地人口信用处罚方面新的不公平和不公正。这就需要各地在建立诚信体系的同时,要在国家层面依法规定建立诚信数据库的联网机制,实现各地各系统的诚信数据库资源共享,不因行为人所在地域的不同,规避不同地区诚信体系的约束,真正实现社会诚信体系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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