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四个步骤

立法程序四个步骤

立法程序四个步骤具体如下:
1、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是我国立法的第一个阶段,是法律审议、通过、公布的前提。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使审议法律草案列入议事日程,成为立法机关讨论的对象。提出来出法律案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的专有职权;
2、审议法律草案,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于己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3、通过法律,法律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为法律;
4、公布法律,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己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机关发布;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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