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票属于虚开吗

如题所述

1.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提前开的票,不属于虚开。因为不管是税法还是刑法规定来说,虚开判断的重要标准是开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其案例中,甲公司采购材料是真实性业务,却双方同意提前开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因此,不属于虚开。而且,先开票的,缴纳增值税为开票的当天。也就是说,在业务真实情况下,提前开票。只要开票后按规定缴税,是不违规的。
2.虽然提前开票,用于抵扣,按规定缴税,不违规。但是甲公司的账务是不正确。由于甲公司只是提前取得发票,并没有实际进行采购,当然货物也没有入库,如上处理,账面上会虚增资产和负债,违反会计规定,导致账实不符。
正确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130万元同样,对于乙公司来说,提前开具发票,没有实际销售,也不需要确认收入,只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即可,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甲公司13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拓展资料: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分类,本质上法律是允许的,就不算虚开。这行为,税局已明确除其行政违法性,而对刑法中违法为前提的行政犯来说,该行为自然丧失了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性;从本质来说,这种行为也确实不具有作为犯罪最本质特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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