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确权,是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吗?

如题所述

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并不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延期”

    地方政府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其工作目的是多方面的,如农村承包责任地的人口分布情况,与新增人口的比例等。不少人错误解读农村土地确权与承包关系,且将确权工作解释为延期,或者第三轮承包开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必要的争论,并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

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规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轮承包是从第二轮承包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农民并没有所有权,而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其一,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其二,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其三,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对约定期限的理解需根据物权性质确定,例如,耕地的承包最长期限为30年,约定超过30年的,应当依法认定超过的期限无效;草地、林地的承包期约定的期限超过最长的期限,也应当认定超过期限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经营户的人口数通常情形下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数2/3以上,倘若不考虑承包期届满后的具体情形,而予以延期,承包经营户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地主”。如此一来,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要么外出打工,要么成为“雇农”,显然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不相符合,也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相悖。《农村土地承包法》尽管规定承包期限相对固定,例如,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但全国实施的时间并不一致,加上个别调整又出现了差异。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可以“延期”试点,也应当是在即将届满的地区实施,并不是自动延期。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承包家庭户根据每户人口的增减具体情形重新分配、调整承包责任地不在“试点”之列。
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试点工作可能在不少诸如经济开发区、成片拆迁等地区已进行。试点工作的重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发达的地区能否采取集体经营的形式,或者集体合股的形式经营农村承包责任地,家庭作坊式的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的发展不符;其二,农村村民因入学、参军、就业等原因将户籍迁往城镇的,其能不能参与第三轮土地的承包。其中,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应当参与第三轮土地承包。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并不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延期”,也不是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社会不少群体加入“炒作”值得社会关注。从总体上看,农民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其信息仍不对称,如多数农民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分配并不了解;《民法典》设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可以有效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早日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即便成立,也不能支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为社会资本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事实基础。

@金陵徐剑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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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14
是第3轮土地承包的开始,因为前两轮土地承包已经过去了,所以现在开始的是第3轮。
第2个回答  2021-08-14
是的。国家在这方面也是非常重视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的发展。
第3个回答  2021-08-14
是的,而且也需要户主及时进行认定,同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助,然后也是村委会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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