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车位被开发商卖了两家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倍赔偿,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的终止时间。就算有约定承包的终止时间,那么这也是合同相对人之间内部的约定,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只要是车位的买受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承包者可以代表开发商,那么这份买卖协议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扩展资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车位的不同种类:
产权车位
产权车位和房产一个道理,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由于属于开发商规划销售的一部分,已经通过审批,这类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车位年限与商品房使用权年限一直,业主取得产权证书后也可以出售车位。
和房屋一样,车位的产权作为物权拥有其期限是无限长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长。
使用权车位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没有“车位本儿”,其实是一种租赁的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最长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
车位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在物业交割时进行,涉及车位租赁合同签署或转交(租赁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可以办理更名,部分小区可直接续费使用。因此业主在签合同时最紧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要问清“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抚州法院网-一车两卖的所有权归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开发商一车位两卖害苦业主 律师:开发商应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