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中央政府所管辖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如题所述

秦朝开始皇帝的封建集权统治,所以刑法成为皇帝掌控国家的工具,《汉书·刑法志》记载: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据说他每天要处理简牍文书重达120斤。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原来秦国的廷尉制度推行到全国。“廷尉”中的“廷”,有断狱必经朝廷,治狱应当公平的意思;“尉”,原是军官名称,古时兵刑不分。廷尉既是官名,又是机构名。秦王朝极端重视断狱与行刑,廷尉地位提高,成为九卿之一,较前拥有更多的司法权力。它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我个人认为这已经是一套较为完整的刑法制度了.)

在地方,秦代实行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二而一的制度,由各郡郡守和各县县令兼理。郡县长官拥有审判的批准权,以及重案疑案的上报权。县还设县丞,主管一县司法的具体事务。县以下,在乡一级基层组织设有“秩”和“啬夫”,专理民间的民事纠纷,协助县郡缉捕罪犯,有时也直接受理案件。自秦开始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司法制度,加强了国家的司法统治,并为封建后代的司法组织奠定了基础。(值得一提的是,封建社会刑法制度并非是单纯的为了规定社会秩序,还包含着皇帝对于社会的掌控...)

秦代的司法机关确实是拥有取证制度的,秦律虽然严苛,但是它的许多规定还是比较先进的,例如:秦律规定,根据犯人口供进行判决。口供是主要的证据。也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为了取得口供,可以使用刑讯。秦代初期,在犯人理屈词穷,拒不认罪时,才可拷打,而且要把刑讯的理由和执行人姓名在“爰(古代司法文书)书”上写明。

总结来说,秦代司法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诉讼机构、审判程序以及法律普及教育等,但是地方司法机关常常因为个人利益以及贵族利益,常常罔顾司法,扭曲事实,并且严苛的执行,以此来剥削底层人民,秦律在这样的环境下,虽然书面正义规范,但是其实也不过是统治阶层来对被统治人民的一种镇压工具罢了……随着大泽乡起义以及楚汉战争,秦律被逐渐废除,淡出历史.....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