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理解的准确性还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1、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对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也同样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2、汇缴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正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缴或补缴的税款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谓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由此可见,正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基本原则。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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