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因交通事故后的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动手打事故中汽车车主。后经公安调解,双方不在追究对方的事件。签属调解书,双方均不追究此事,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在就此事上诉。现交通事故伤者在理赔中不同意签属交通结案协议,要求车主再赔偿额外现金一千元。请问当时在公安签属的调解书是否可作为交通案件的依据结案?
如果对方不和我调解交通事故,对于公安的调解书我是不是也可以不认可?
是否可以再追究对方伤人的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调解达成之后,双方会签订调解协议。那么调解书有什么法律效力呢?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