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权利让人做笔录吗?

如题所述

没有。

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促裁等组织才有权利让人做笔录。

笔录: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子和视听记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扩展资料:

庭审笔录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庭审是在特定时间、地点,由特定人员进行的活动,其过程能被人的视觉、听觉所感知,也能用文字加以描述。庭审笔录作为法定人员(书记员)对庭审全过程的即时书面文字反映,必然受客观事实的束缚,不能游离于真相之外,不能用推断、不能用臆造取代实录,这就是客观性 。

由于笔录系个人手工完成的(电脑、速录机只是一种工具),难免搀杂了主观取舍的成份,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成分。正如庭审过程本身具有中心或焦点一样(如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笔录不同于录音录像,也有其固有的侧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即要求书记员对有关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举证、质证、撤诉、和解等对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这也反映了庭审笔录在过程完整的基础上应有叙述的侧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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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9

城管有权利让人做笔录,做笔录是为了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违法证据。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城管的执法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未来趋势

全国各城市对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制度及机构设置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一些城市借鉴德国秩序局、意大利城市警察公共秩序综合执法以及澳大利亚城管执法将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等发达国家经验,强化城市综合执法制度构建;一些城市通过强化“大部门、大城管”将后期运行管理与末端执法监察职能进行整合,强化服务导向。

一些城市将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管理与执法职能以不同形式进行整合,以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但应看到,中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综合执法制度,将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归并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有大合并和小合并两种模式。

把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必须认识到法治是对城市管理及执法监察的首先要求,要把握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理解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充分认识执法的监察意涵和监察的执法属性,以城管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依法治市。

大力加强综合执法,构建精简、集约、高效的城市执法与监察体制,通过城管执法工作促使城市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依法履责,推动构建面向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支撑规划、建设、运行一体,决策、执行、监督协力,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转型,推动实现城市法治、精治、共治。

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

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

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

第三阶段,城管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

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

把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必须认识到法治是对城市管理及执法监察的首先要求,要把握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理解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充分认识执法的监察意涵和监察的执法属性。

以城管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依法治市,大力加强综合执法,构建精简、集约、高效的城市执法与监察体制,通过城管执法工作促使城市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依法履责。

推动构建面向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支撑规划、建设、运行一体,决策、执行、监督协力,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转型,推动实现城市法治、精治、共治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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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12
没有。
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促裁等组织才有权利让人做笔录。
笔录: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子和视听记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外,笔录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的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因此,对笔录必须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第3个回答  2010-02-08
如果哪个说没有权利的,只能说你是外行啦!城管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但作为执法单位,问询笔录只是很基础的执法手段,是做卷宗用的。笔录不是只作为呈堂证供那么狭隘,我是学法律的,呵呵。在一般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执法过程中,笔录是必不可少的一部份。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另外补充一下,城管部门是有执法权的,在执法前其必须出示其执法证件,因为城管部门内的临时工是没有执法权的,有国家编制的才有。关于网上说的,城管部门不是合法部门一说,建议先去学习下国务院精神再说。还有关于国家没有允许城管部门统一制服一说,其实全国城管是没有统一制服的,城管的制服是各地方的统一,可以称作为工作服,和大型企业里面的工作服是一个概念。
第4个回答  2010-01-27
可以的,因为他也是个执法部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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