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的主体是什么?

如题所述

现代城市治理的主体是城市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城市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当然主体,政府在城市管理中起主导性作用,企业、市民和第三部分组织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当然主体,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理解:
首先,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性质决定了城市管理存在明显的“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某个行为个体的活动是否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影响。“公共服务”具有正外部效应,即“公共服务”的投资效益是外部化、社会化的,投资者、生产者和供给者不能独享,而必须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公共服务”效用。如果由私人或企业提供,必然会出现“免费搭车”,导致市场失灵,也可能给整个城市带来不经济。如企业组建消防队,基于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支消防队要根据缴费情况提供服务,这样交不起费用的或不交费用的便被排除在外,从而造成火灾的蔓延,社会福利受损。在这类产品的供给上,政府具有绝对优势,它可以通过税收等手段强制居民付费,或者通过补贴等措施激励私人或企业供给。
其次,城市政府是国家在城市的代理人,不但拥有国家所特有的强制力,而且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它往往是民主的结果,在理论上它力图谋求全体市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些特性决定了城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是可以设定城市发展目标,有效实施目标管理。城市政府通过战略、规划等形式设定城市未来发展的目标,使城市建设和发展朝着既定目标前进。
二是可以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多种手段规范引导企事业单位的行为和各种社会组织、城市居民的行为,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三是可以对城市管理对象进行有效控制,一旦居民和企业被认为背离设定目标,政府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保证城市管理向既定目标前进。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当今世界各国城市管理,城市政府都毫无例外地居于城市管理主体地位。
企业、市民和第三部门组织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参与者
城市管理始终是政府行政职能之一,往往被视为一种垄断的“警察权力”。部分学者甚至将城市管理仅仅理解为城市政府的活动。麦林光认为,“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保证城市高效运转和建设活动有序进行而采取的必要调控行为,”是城市政府的必要职能”。劳炯基则认为,“城市管理是作为城市管理主体的城市政府,按照特定的目标和管理原则,采用特定的手段和组织形式,对管理对象的运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各项职能活动的总称”。
如前所述,城市管理的公共产品性质和政府的特性决定了城市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即市场在城市管理中的失灵是政府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城市政府并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城市管理持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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